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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Michael Reisman, C. Antoniou, M. Reisman, The Laws of War; A Comprehensive Collection of Primary Documents on International Laws Governing Armed Conflict, Vintage Books; ISBN: 067973712X; Paperback, 448 pages (July 1994)
導言
達姆彈頭(Dum-Dum bullet)恐怕是在槍械發展的歷史中最為出名的象徵 符號,連完全都沒有接觸過槍械的人也從媒體報導上、書本裡、甚至口耳 相傳中聽過這個名字。可是要是真的問起來,卻會對這個名詞的認知有很 大的差異,而大多數的認知可以說已經達到了「迷思」的地步。本文在這 裡嘗試來解破這個迷思,並且對這些彈頭的使用提供一些法理的基礎。名詞釋義
以下是根據美國國家步槍協會(NRA)的定義:
- 一種在印度達姆─達姆兵工廠發展出來的英國軍用彈頭,曾經於1897 和1898 年在印度西北邊區和蘇丹使用。它的口徑是 .303英吋 British (.303 inch British),金屬外殼沒有完全包覆彈頭前端,彈頭的鉛 質核心外露,以增加彈頭效率。這個設計並沒有進一步改良,因為 1899 年的海牙公約(不是1925 年主要處理毒氣使用問題的日內瓦公約)禁止 在戰爭中使用這類子彈。「達姆彈」這個名詞經常也被誤用來稱呼各種 供打獵用的軟頭彈頭或是中空彈尖的彈頭。
- 這種彈頭是設計用來在進入目標後增加截面直徑。幾乎所有打獵用的 步槍彈頭在和目標接觸後都應該要擴張。
- 一種帶有爆炸性元件的彈頭,接觸目標後會引發。這類彈頭不易購買 到且效率不高,它缺乏用作自衛或狩獵之用所需的穿透力。
達姆彈頭(Dum-Dum Bullet)
擴張型彈頭(Expanding Bullet)
爆炸型彈頭(Exploding Bullet)
從以上的定義,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所謂的達姆彈頭嚴格說來指的是 在十九世紀末某一個特定兵工廠製造的一種特別的彈頭,而不是包括所有 的擴張型彈頭。不過名詞只是約定俗成的,如果大眾都以訛傳訛,把擴張 型彈頭稱做達姆彈頭,恐怕我們也只能委屈從眾了。
國際法上的地位
擴張型彈頭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主要來自於幾個國際宣言及公約,簡單來說 可以歸納為下面一段話:在國際武裝衝突中禁止使用擴張型或粉碎型彈頭。
法源依據
1868年聖彼得堡宣言
國際上最早嘗試規範子彈彈頭的努力開始於 1868 年的聖彼得堡宣言,這 個宣言禁止在國際戰爭中使用某些特定的爆炸型彈頭。它宣稱:國家在進行戰爭時唯一合法的目的在於削弱敵人的軍事力量。這個宣言並沒有實際的約束力,也從來未曾真正生效。主要原因有二,一 是從十九世紀後期到二十世紀初期,正是帝國主義的鼎盛時期,各強權為 了亞非的殖民地你爭我奪,根本就無視於這麼一個無足輕重的宣言。另外 ,這段時期正是近代武器發展一日千里的黃金時期,各國只求軍事力量的 強大以作為政治的籌碼,它們認為有用的新武器不會被輕易地放棄。
只要讓盡可能多數的人員失去行動能力就已足夠達成這個目的。
使用會無用地造成受傷人員更多苦痛或導致必然死亡的武器會超出這 個目的的範疇。
因此,使用這種武器違反人道法則。
締約國彼此承諾當彼此發生戰爭時,放棄在軍事或海軍單位配備使用 輕於 400 公克的爆炸性或可燃性拋射體。
1899年海牙宣言
到了十九世紀末,強權間軍事同盟和秘密外交的結果已經把整個歐洲推向 戰爭的邊緣,有識之士認知到這個即將爆炸的鍋爐,開始奔走呼籲進行國 際性的會談來降溫,結果就是 1899 年在荷蘭海牙召開的世界和平會談。 這個會談最後通過了三項條約和三項宣言,就是海牙公約和海牙宣言的由 來;第三項宣言(IV, 3)是有關於在陸上戰爭中禁止使用擴張型或粉碎 型彈頭的著名規定。這個宣言主要是承襲了聖彼得堡宣言的精神,但也多 多少少受到達姆彈頭殺傷力報導的影響。它的主旨是:締約國同意放棄使用容易在人體中擴張或扁平的彈頭,例如像是外面 堅硬的包覆層沒有完全包住彈體、或是有割痕的彈頭。但是,這個宣言只適用於締約國或准締約國──明文承諾遵守宣言的非締 約國──之間的國際戰爭,這些彈頭在各國民間的使用因為是屬於內政的 問題,並不在這個宣言的管轄範圍之內。另外,如果有任何非締約國牽涉 在某場戰爭之中,這個宣言就自動暫時失效。這個但書就是所謂的「全體 參與」的條款,原意是為了鼓勵所有的國家都加入締約,但在實際上卻有 反效果:許多國家不是不願加入受束縛,要不就是藉口有非締約國參戰而 放棄既有的立場。
像美國就不是海牙公約的締約國:她當時剛打完美西戰爭,正在忙著用擴 張型彈頭鎮壓菲律賓人民的獨立運動,再加上她傳統上不結盟的外交政策 ,因此她根本就不願簽署這樣的宣言,也不肯成為准締約國;直到今日, 她還只是願意口頭上承諾遵守海牙公約和宣言的精神。因此就國際法來說 ,只要是美國參加的戰爭,禁止使用擴張型彈頭的法條就自動暫時失效。
這種曖昧無奈的例子也發生在第二項海牙宣言上。這個宣言是最早禁止在 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或傷害性毒氣的國際條約,但也同樣有「全體參與」的 條款。所以,第一次大戰時德軍率先使用毒氣而不受國際法制裁,就是因 為當時許多參戰國是非締約國,德國引用「全體參與」條款規避海牙宣言 的結果。
1899年及1907年海牙公約
除了海牙宣言公開禁止戰爭中使用擴張型子彈之外,在第一次海牙公約的 第二項條約(Hague II)「有關陸上戰爭的法律和慣例」中的第 23 條第 e 款也規定:禁止使用本質上會造成過度不必要傷害(superfluous injury)的武 器、拋射體、或物質。這個條文表面上看起來比海牙宣言更廣泛,不但包括了有關擴張型彈頭, 更涵蓋了其他武器的使用。問題是,這個條文並沒有詳細定義什麼是「過 度不必要的」(superfluous),因此有很寬鬆的解釋空間。但即使是這樣 寬鬆的條文,各強權仍不滿意,國際政治的現實讓它在 1907 年的第二次 世界和平會談中被修正為更含混的條文。在第二次海牙公約第四項條約( Hague IV)「有關陸上戰爭法律與慣例」中的第 23 條第 e 款的文字就被 改為:
禁止在戰爭中使用設計上就是要引起不必要的苦痛(unnecessary suffering)的武器、拋射體、或物質。武器本質上就是用來殺傷人命、摧毀物件的,怎麼來區別它的結果是必要 或不必要的呢?而且,「設計上」要殺傷人命跟「設計上」要造成痛苦又 怎麼區分呢?所以說,這個條文實在是不切實際。更何況,這次海牙公約 同樣仍有「全體參與」的條款。
1977年日內瓦協定
1977 年國際簽訂日內瓦協定作為 1949 年日內瓦公約的附加條文。在其中 的第一號協定──有關國際武裝衝突受害者的保護(協定 I)第35條第2款 規定:禁止使用在本質上會造成過度傷害或不必要的苦痛的武器、拋射體、 物質和戰爭方法。這個協定基本上並未超出海牙公約的範圍,只是重申並整合前述的條文。 它唯一的成就是有較多的國家成為簽約國。
台灣的立場
中國是海牙公約的簽約國,在法理上來說,中華民國政府應該要遵守這個 國際公約。但是很顯然地,在 1977 年之前由於「反共抗俄」的需求以及 把跟共產黨的戰爭視為內戰,還是秘密地生產擴張型子彈供軍用。在 1977 年後,雖然台灣沒有簽署日內瓦協定,但是迫於國際壓力,只好公開表示 願意遵守國際公約的規定,正式停產。民間使用
要注意的是,以上都是屬於國際法的範疇,在各國內政方面,並沒有任何 國際法規範不能使用擴張型彈頭,完全看各國法令規定。像美國根本就沒有法令禁止擴張型彈頭的使用,因此不論是打獵或是自衛 用途,都可以看到這些彈頭的身影;而幾乎所有執法單位都在使用。各軍 火公司也推出許許多多不同設計的擴張型彈頭,以滿足市場需求。
像加拿大長久以來一直將擴張型彈頭歸類為爆炸物,完全禁止使用。但在 執法單位的強烈要求下,於1996年通過將中空彈尖包覆型(Jacketed Hollow Point, JHP)改列為管制使用的爆炸物,有限度開放僅供治安單位 使用。
歐洲各國的情況比較特殊,它們擔心的不是民間使用,反而是治安單位的 不當使用。歐洲議會屬下的一個特別委員會在1998年提出的報告中指出, 由於擴張型彈頭的殺傷力較強,致命率也比較高,對部份中槍的嫌犯來說 ,幾乎等於不經審判而執行死刑,因此它們正考慮要對警察單位使用擴張 型彈頭進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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